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依据环办固体函〔2026〕301号文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业务已停止办理。生态环境部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常见问答系列十二》,针对原备案转为登记申请的申报要求、聚合物申报填报规范予以明确,结合一线官方沟通确认要点,整理供各相关企业参考。
同步近期官方沟通确认要点
☑️ 12号令整体继续有效,量级划分不变:1-10吨简易登记,≥10吨常规登记;
☑️ 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实施,冲突条款按法典执行:备案已停办,境外企业代理人模式取消;
☑️ 原备案改为登记申请:<1吨、2%聚合物/低关注聚合物登记申请,走简易登记流程;
☑️ 医/农药等原料药仍属于不适用类别,继续按照现行12号令执行,相关规则需等待后续新规出台。
官方问答原文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后,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中备案有关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如何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答:《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301号)规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停止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有关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进口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和符合《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并提交已经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照简易登记程序和时限受理并审批。
后续生态环境部就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出台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01 登记申请的办理路径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需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办理。办理路径如下: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http://zwfw.mee.gov.cn),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进入后点击“登记申请”专项模块进行线上填报与材料提交,入口如下图红框所示:

02 聚合物化学名称填写的规范性要求
聚合物的中文化学名称应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和《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HJ1357-2024)关于聚合物的命名规则要求,英文名称应按照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或美国化学文摘社(CAS)规则进行命名,且中英文应保持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商品名、通用名、缩写名等不能作为聚合物的化学名称,可填入申请表“其他名称”中。
03 聚合物单体/反应体填写的规范性要求
1)单体/反应体列表中应填写合成聚合物涉及的所有参与反应的单体和反应体,包括化学名称中未出现的单体/反应体以及参与反应但没有结合在最终聚合物分子结构中的反应体等。
2)应规范填写所有参与反应的单体和反应体的化学名称、CAS号。
3)“含量”应填各反应体/单体的投料重量比/重量百分比。
04 聚合物分子量分布表征数据要求
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聚合物,需要提供分子量分布图来表征聚合物信息,包括GPC或其他表征聚合物分子量及其分布的结果。如不能开展GPC测试,可提供其他表征聚合物分子量及其分布的结果。因聚合物自身的特殊性质无法通过试验测定分子量分布的,可结合反应机理等合理估算最终产物的分子量并提供完整估算过程。
05 聚合物不属于排除情形说明的通用要求
说明材料应基于聚合物的分子结构、用途与应用场景、测试数据、研究文献等客观依据编制,不能仅提供如“该物质不属于阳离子聚合物”“该物质不属于降解或不稳定聚合物”等主观描述。
06 阳离子型聚合物登记申请的注意事项
阳离子型聚合物或预计在自然水环境下可能成为阳离子型聚合物应办理常规登记或者简易登记,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办理登记申请。
1)聚合物是固体,既不溶于水也不分散于水中,只在固相下使用。
2)具有低阳离子密度的阳离子聚合物(阳离子官能团当量FGEW≥5000道尔顿)。
第1种情形可结合聚合物性状、水溶解性、水中分散性以及使用方式等信息进行说明。第(2)中情形可结合聚合物的典型结构计算FGEW,如FGEW≥5000的,可认为属于低阳离子密度,FGEW是指含有一个阳离子官能团的聚合物分子量,或数均分子量与聚合物分子结构中阳离子官能团数的比值。
07 聚合物的降解或不稳定性说明材料的注意事项
说明材料应基于聚合物分子结构、用途和应用场景、使用方式等信息,综合分析可能涉及因素下的环境暴露情况,提供在相关作用因素下的降解或稳定性测试数据或研究报告,分析说明聚合物的降解或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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