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制度正从现行12号令框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全面衔接。此次修订最受关注的变化之一,是取消备案制度,将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足1吨的新化学物质统一纳入简易登记管理。
对于大量依赖备案路径快速完成合规的企业而言,这不仅是程序调整,更意味着合规逻辑的根本转变。
1、备案取消:从“即报即得”到行政审批
现行12号令下,备案制度以其“资料要求低、合规周期短”的特点,成为企业快速开展微量新化学物质活动的主要通道。申请人提交完整备案材料后,网上登记系统自动发送备案回执,申请人即可按照备案内容开展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
修订征求意见稿取消备案类型后,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足1吨的新化学物质应当办理简易登记,1吨以上的均纳入常规登记类型。这意味着:
⏩ 合规周期显著延长:
原备案路径下,提交完整材料后系统自动发送备案回执、获取回执后即可开展活动,合规周期极短。转为简易登记后须等待行政审批结果,时间成本可能延长至数月。
⏩ 材料审查趋严:
备案转为简易登记后,材料须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质性审查。如材料不符合要求,将出具补正通知,申请人须按要求完成补正后方可继续审批流程,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科学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 商业节奏重构:
依赖备案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的企业,需将项目启动时点大幅前移。
2、存量备案的过渡衔接
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现行12号令下已办理备案的,备案申请人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取得登记证。
对于由境外出口商作为备案申请人的情形,后续重新登记时还需重点关注申请主体调整——修订稿拟规定,仅中国境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可作为登记申请人,境外企业及境内加工使用企业均不能再作为登记申请人。
3、备案公布情况
自2021年现行12号令正式施行以来,生态环境部已陆续发布多批次备案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
企业可检索对应批次备案表,核对自身存量备案物质信息,提前梳理换证清单。
4、企业应对建议
⚪ 立即开展存量备案物质排查:
对照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评估已备案物质是否需在过渡期内完成登记证申请。
⚪ 重新评估微量物质的合规策略:
年生产/进口量不足1吨的物质,未来须走简易登记程序,需提前规划时间排期。
⚪ 关注申请主体调整:
境外企业应与境内进口商提前协商登记责任、数据授权与保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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