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日本内阁正式通过部分修订《化学物质审查及生产管理法实施令》的政令。此次修订将全氟己烷磺酸(下称PFHxS)相关物质列为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
修订背景
2022年6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中将PFHxS、其盐类及PFHxS相关物质追加为消除类物质,为同步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要求,日本内阁修订了《化学物质审查及生产管理法实施令》(1974年第202号政令,下称“令”),将PFHxS相关物质追加指定为化审法规定的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采取限制其生产、进口、使用等必要措施。
❅注: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是指具有难降解性、高蓄积性以及对人体或高级捕食动物具有长期毒性的化学物质。对于此类物质,法律规定原则上禁止其生产与进口,限制其使用,并禁止进口含有该类物质的特定政令指定的产品等。
政令概要
1、指定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令第1条)
将PFHxS相关物质(即含(十三氟烷基)磺酰基的化合物(仅限于含6个碳原子情况),通过自然过程发生的化学变化可以生成全氟(己烷-1-磺酸)或全氟(烷磺酸)的化学物质(仅限于具有支链结构且碳数为6的化学物质))增列为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
2、指定含有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时禁止进口的产品(令第7条)
禁止进口含PFHxS相关物质的产品,包括:
1) 经防水或防油处理的布料;
2) 金属加工用蚀刻剂;
3) 半导体生产用蚀刻剂;
4) 电镀表面处理剂及其调配添加剂;
5) 半导体生产用抗反射剂;
6) 半导体制造用蚀刻剂;
7) 防水剂、防油剂及纤维保护剂;
8) 灭火器、灭火器用灭火剂及泡沫灭火剂;
9) 经防水或防油处理的服装;
10) 经防水或防油处理的铺地材料。
3、删除允许例外使用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的用途(令原始附则第3项)
对于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8:2氟调聚醇,现将其允许的用途从可例外使用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的情况中删除。
4、规定使用含有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的下列产品时必须遵循相应的处理技术标准(令原始附则第4项)
目前,使用含PFHxS相关物质的灭火器、灭火器用灭火药剂及泡沫灭火药剂时,在处理时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处理技术标准。
5、过渡措施等
制定其他必要的过渡措施等。
后续日程安排
公布日期:2025年12月17日(星期三)
实施日期:
◆ 第(3)项:公布之日(2025年12月17日)起施行;
◆ 第(1)、(2)、(4)项:公布6个月(2026年6月17日)后施行;
◆ 第(5)项过渡措施等将于公布日或公布6个月后随时施行。
此外,关于PFHxS相关物质,日本官方计划在听取即将召开的三部门联合会议(药事审议会化学物质安全对策部会化学物质调查会、化学物质审议会审查部会、中央环境审议会环境保健部会化学物质审查小委员会的联合会议)的意见后,通过新制定的厚生劳动省令、经济产业省令及环境省令来指定具体的物质类别。
合规建议
◎ 全面筛查:立即审查所有对日出口产品,特别是防水防油纺织品、灭火器等10类被点名产品,确认是否含有或可能掺杂PFHxS;
◎ 更新文件与加强沟通:务必更新产品的安全数据表(SDS),明确标识杂质中的PFHxS含量。主动向日本进口商提供最新的检测报告和合规声明,以备清关。密切关注法规动态,因PFHxS的具体物质清单将由日本三省后续省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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